简介:生完孩子后,由于工作的压迫,把孩子扔给祖父的祖母和祖父的祖母,现在很多独生子女都是操作者。老人带着孙子,在很多孩子眼里出现了不应该分开的天经地义。然而,最近,法院裁定他们反对祖父母向他们的孩子索要的带孙费。被告孙某龙系原告孙某领,王某儿子。
被告孙某龙、孙某雨是夫妻关系,2014年2月4日结婚生女孙某溪。2017年,两名原告自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两名被告结婚后孙某溪仍由两人抚养,两名被告不合理遵守抚养义务,拒绝两名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0.00元。原告声称,在照顾孙女孙某溪期间,孙某溪在本村幼儿园每月花费350.00元,平时每月2670元,除幼儿园费用外,日常支出每月3400元。原告最终被告孙某龙四次缴纳孙某溪生活费三四千元。
【法院裁决】被告孙某龙、孙某雨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原告孙某领、王某珍支付的抚养费2600.00元上诉原告孙某领、王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分析】法院审理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孩子有养育教育的义务,这个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
有支出能力的祖父母在父母已经去世或父母无法养育的情况下,对未成年的孙子没有养育的义务。在本案中,抚养孙女并非二原告的法定义务。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带孙费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根据民法总则无缘无故的管理规定,即没有法定或誓言义务,为了防止他人利益损失而开展管理和服务,有权拒绝受益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律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义务或誓言义务,为了防止他人利益损失而开展管理和服务,有权拒绝受益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是,与此同时,由于老人和他的孩子之间没有书面或口头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没有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老人主张的带孙费是指老人替换他的孩子实际上花费的费用,不是老人通过诉讼提供的劳动费。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誓言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代替被告遵守养育义务,包括无缘无故的管理。本案由突发事件管理纠纷。
原告有权拒绝两名被告支付抚养孙女期间的适当费用。由于原告无法取得支出费用的明确证据,综合考虑孙某溪的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融合原告陈述,法院也要确认两原告养育孙某溪期间的费用为每月600.00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原告支出的适当费用不得确认为6600.00元(600.00元×11个月)。原告结果被告孙某龙支付过费用,扣除了支付的钱。
原告结果的金额过于具体,根据公平原则,博山区法院确认原告结果范围内仅次于金额4000.00元。因此,两名被告不应支付两名原告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为2600.00元(6600.00-4000.00元)。原告表达意见部分缺乏依据,没有反对。两名被告在本院合法开庭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自行分担适当的结果。
【延伸读者】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爷爷奶奶可能带着孙子,也许是天经地义。老人往往不仅要带走,还要付钱。
转入老龄化社会后,这种现象更加广泛。但是,在法治社会,这个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必须改变。
老人的大儿子带着孩子,不是必要的法定义务,不做孩子的心里有数,更不应该知道恩图报。这个案例的积极意义是给孩子上了遵守自己义务和责任的法治课。从表面上看,索取孙费是对传统亲情观念的挑战。
如果因为金钱、物质而损害家庭亲情之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甚至在法庭上引起骚动的话,和中国人传统的家庭伦理有违反的事情,也许很多人都不能拒绝。但是,我们需要一对一的思考。杨家人养育孩子,不再厌倦了,到了杨家还不能明确,老人带着孙子要求带孙费,恨某种程度是金钱问题,传达权利主张。
首先,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老人的长子带着孩子,花费了时间和心血,但完全没有物质报酬,实际上已经成为孩子的免费保姆。这样混入血缘关系的家务,几乎没有钱,钱的多少取决于,但是如果个别老人不想继续成为免费保姆的话,给孩子带孙费是不违法的,也是合理的。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法律规定,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即祖父母)和祖父母(即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和孙子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誓言的义务,为了防止他人利益损失而开展管理和服务,有权拒绝受益人支付这种费用。因此,老人对孙女没有法定或誓言的抚养义务,其长子照顾孙子,包括无缘无故的管理。最后,父母可以根据亲情和血缘关系免费带孩子去,但是让父母成为自己的免费保姆,实质上间接地啃老族,减轻了父母的经济负担,伤害了父母的合法权益。因此,孩子在把自己的孩子托付给父母的同时,也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损失,不能积极地给父母劳动报酬。
但是,老人带孙子是情分,不是有为,不能当然。在这一点上,孩子们必须理解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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