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后换工作,有年末奖吗?(新闻观点)法律没有强制统一规定,提议明确承诺加入合同,年终奖金接近春节,成为工人特别关心的话题之一。实践中,年末奖金的分发往往成为使用者和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导火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发现,年末奖金等奖金分配引起的纠纷呈圆形急速增长趋势。
二中院民五庭院长助理窦江涛说明,这种事件的争论主要有三种。首先使用者是否发放年终奖金。工人退休后要求年终奖金,很多使用者主张没有发放年终奖金的事实。
这样的事件占事件总数的11.7%。二是工人是否超过业绩评价标准。工人退休后要求年终奖金,一些用人单位主张工人未超过年终奖金发放的业绩评价标准和业绩评价不合格,不应发放年终奖金。
这样的事件占事件总数的20.1%。第三,工人在年终奖金发放时退休,是否失去年终奖金资格。
工人退休后要求年终奖金,用人单位主张工人在奖金发放时退休,无权享受年终奖金。这样的事件占事件总数的53.1%。法官张玉贤说,这样的事件奖金的名目很多,性质的定义很困难。
使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置了各种各样的奖金名称,区同的成果条件和享受者。有不同名目的奖金,性质定义不明,使用者和劳动者的陈述不同,争论小,确认奖金性质不困难。由于工人证据意识强,收集证据能力低,许多与奖金分发无关的证据。
许多工人只能主张与使用者没有口头誓言,找不到有效证据的工人不能拿电子邮件和微信的聊天照片,不能充分证明主张,工人胜诉率低。法官卜晓飞说。法官助理马卫丰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对年终奖金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除了双方在劳动合同和报酬证明书等文件中分别发誓的工资奖金外,使用者有权根据本部门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职场和业绩表现等综合因素,自律确认年末奖金等各种奖金是否分发、分发的条件和分发标准。
但是,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有具体的誓言,照誓言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继续执行。窦江涛建议,劳动者不要将有关报酬标准、奖金分发等事项的口头誓言列入书面劳动合同。工人不应注意保留年终奖金发放的证据。
各种奖金的设置和分发是工人身边利益最重要的事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使用者在制定、变更或要求奖金分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应经员工代表大会和全体员工讨论,明确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员工代表公平协商确认。工会和员工指出不必要的,有权向使用者明确提出,协商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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